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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等水务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河南水协,英文名称为Henan Urban Water Association, 缩写为HNUWA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会员间横向交流,提高行业素质,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在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城镇水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及企业自备供水设施单位;与城镇供水、排水、节水相关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科研设计、大专院校、水工业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主动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意愿;

(二)在城镇供水、排水、节水等水务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三)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也可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理事会追认;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完成协会的各项工作;

(六)及时主动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和考察资料,为协会开展调研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4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省委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3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委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共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九条  本会于每年331日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档次为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不实行浮动会费。《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125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支按照国家财政法令、法规进行管理。为明确会费收支范围、标准和手续,从经费上保证本会各项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协会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2、捐赠、利息。

3、资助收入:上述经费确实不敷开支或有重大项目需开支时可向会员单位要求资助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助。

4、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项目工作的所需费用,向委托单位或收益单位收取一定的经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的规定及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决议,结合我省供水行业实际情况,现制定标准如下:

1、团体会员

1)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6000/

2)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供水设备材料生产厂家,3000/

3)理事单位,2000/

4)会员单位,1000/

2、荣誉会员免缴会费。

第四条  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标准交纳会费,不重复交纳。有困难的单位可向秘书处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可适当减免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

会费以年度为交纳周期,会员入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以后每年七月前缴纳当年会费。当年未缴纳的,应予下一年度补缴。

第六条  支出范围

会费支出应本着来源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主要使用于为会员服务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1、业务活动包括以本会名义列入年度预算召开的各种会议、学术报告、调查研究、宣传展览、人才培训及外事活动等事项费用开支。

2、出版印刷会刊、报,编辑业务资料、订购业务书籍费用开支。

3、办公费、邮寄费。

4、其他合理开支。

第七条  经费管理

1、财务管理要严格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接受会员大会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2、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公布,审查后予以核销。

在理事会任届期满时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届财务收支情况和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3、财务收支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并配备专业财务人员管理,收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4、一次性数额较大的活动费用,由秘书处编制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 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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