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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enan Urban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缩写:HUWSA

第三条  本会由河南省内从事城镇供水、节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和技术进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会员间横向交流,提高行业素质,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和建议;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参与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团体标准等。

(四)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节水方面的管理、运营、服务的经验及创新成果,促进行业改革和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示范与应用,咨询服务活动。

(五)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开展本行业规范化考核、绩效评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争优创先和行业企业信用及能力等级评价等行业自律活动,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学习。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展览、培训等活动,开展本行业交流合作。

(七)出版发行会刊、会报、年鉴和资料,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会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设备等信息服务。

(八)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城镇供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及企业自备供水设施单位;与城镇供水、节水相关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科研设计、大专院校、水工业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节水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也可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追认。

(三)经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取本会的服务及发行的各种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主动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和考察资料,为协会开展调研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等重要管理办法等;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无)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数量一般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1/3)。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遇协会重大工作事项,以及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主动退会或除名,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调整比例不超过理事单位的五分之一;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理事会不能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一般不应超过理事数量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单位常务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担任。单位调整常务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主动退会或除名,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理事长提议,可专题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每届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单位监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担任,执行监事权利义务。单位调整监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监事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监事单位资格自行取消。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四十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20201029日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支按照国家财政法令、法规进行管理。为明确会费收支范围、标准和手续,从经费上保证本会各项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协会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2、捐赠、利息。

3、资助收入:上述经费确实不敷开支或有重大项目需开支时可向会员单位要求资助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助。

4、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项目工作的所需费用,向委托单位或收益单位收取一定的经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的规定及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决议,结合我省供水行业实际情况,现制定标准如下:

1、团体会员

1)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6000/

2)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供水设备材料生产厂家,3000/

3)理事单位,2000/

4)会员单位,1000/

2、荣誉会员免缴会费。

第四条  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标准交纳会费,不重复交纳。有困难的单位可向秘书处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可适当减免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

会费以年度为交纳周期,会员入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以后每年七月前缴纳当年会费。当年未缴纳的,应予下一年度补缴。

第六条  支出范围

会费支出应本着来源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主要使用于为会员服务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1、业务活动包括以本会名义列入年度预算召开的各种会议、学术报告、调查研究、宣传展览、人才培训及外事活动等事项费用开支。

2、出版印刷会刊、报,编辑业务资料、订购业务书籍费用开支。

3、办公费、邮寄费。

4、其他合理开支。

第七条  经费管理

1、财务管理要严格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接受会员大会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2、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公布,审查后予以核销。

在理事会任届期满时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届财务收支情况和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3、财务收支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并配备专业财务人员管理,收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4、一次性数额较大的活动费用,由秘书处编制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 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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